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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卑微者仍旧苦候 纠错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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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卑微者仍旧苦候 纠错难于上青天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6-02-26 09:05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李耀辉律师:卑微者仍旧苦候 纠错难于上青天

张吉青绑架杀人申诉案

 

提要:该案发生在2005年,张吉青被指控犯下绑架杀人罪,经过6年审理,张吉青被河北高院维持死缓。也正是因为该案疑点重重,河北高院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维持死缓,自此张吉青开始了漫长的监狱生活。10年来,张吉青父母奔走呼号,苦不堪言,张吉青在狱中曾禁闭一个月研究法律自书申诉材料直到现在从未放弃申诉。家属先后聘请多名律师介入本案,最后请到北京律师申诉仍无济于事,一个明显的冤案就这样无情驳回置之不理,目前李耀辉律师、陈镜名律师接过申诉的接力棒,代理其申诉。

一、冤案也许正在发生

  1994年8月,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38岁的女工康某某遭奸杀,21岁的电焊工聂树斌被指控为嫌疑犯,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核准,聂被执行死刑。十年后的2005年,曾犯下多起奸杀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交代了奸杀石家庄康某某的惊天罪行。

就在疑似真凶王书金落网的2005年,石家庄又发生一起耸人听闻的绑架碎石溶尸杀人命案。2005年6月27日下午三时,与被害人一起租房居住的一女该到被害人家中,说被害人高某某被绑架了,被害人父亲闻知其女儿被绑架了,于是6月29日上午报案,称从6月28日上午一直到晚上,其女儿的手机一直给其发送短信,内容是让其在6月30日中午12点之前把5万元钱汇到指定账户,要不就杀了其女儿,还说其女儿现在在山西,并提供了银行账号,开户人是彭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二、祸从天降:技侦锁定抓获疑犯张吉青

2005年初,石家庄青年张吉青想垄断西三庄南区供暖用煤,便去山西阳泉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在阳泉客运站与彭健相识,两人对购事宜一拍即合决定合作,并约定彭健负责晋煤外运手续,组织供应,张吉青负责销售,张吉青回到石家庄,认为各方条件不成熟,暂时放弃煤炭销售,一直没有与彭健联系。就在2015年5月一天,彭健突然到石家庄找到张吉青,并让张吉青帮助其租住一间房子,即犯罪第一现场联强小区安居园10号楼1单元603室。过后几天,彭健说其朋友在阳泉打架伤了人,要再租住一处偏僻的房子,恰好张吉青去陈章村找朋友,于是就选择在陈章村吉庆路37号院替彭健租了一间房屋(陈章村位于石家庄市区北郊,京广铁路跨石津渠的柳辛庄铁路桥西南方,北隔石津渠与柳董庄相邻),即犯罪第二现场。

2005年6月25日上午10时许,张吉青联系被害人高某某到了张吉青租住处安居园,上午12时彭健随之到来,彭健问道高某某是否偷了他的玉观音吊坠,高某某承认是彭健丢失后捡到的,并卖到高柱古玩市场无法寻回,彭建要高某某赔钱,张吉青为了化解两人矛盾,就按照高某某的指引下,到高的住处取银行卡并道ATM机上取钱未果,彭健一怒之下用刀子将高的上臂划伤,于是张吉青到家世界超市买了绷带、云南白药为高包扎,手上沾了血,去阳台洗手时将手上的血曾在了推拉门上。然后,彭健以张吉青与高熟悉为由把张吉青支出去,当晚,张吉青在蓝梦歌厅,第二天早上回到其安居园,发现彭健与高都已不在。

6月27日上午,彭健让张吉青一起到陈章村租房处取一行李箱(内有衣服、组装砍刀、钢管若干),在此期间,张吉青从彭健处得知高在25日晚被彭健带到阳泉。28日上午,张吉青回家相亲,一直到晚上七八点钟回到安居园。29日晚,彭健骑着一辆摩托三轮车带张吉青去陈章村,处理兄弟疗伤后的医疗垃圾,把这些医疗垃圾扔到石家庄第七中学门前石津灌区内,即犯罪第三现场。

7月3日,张吉青在安居园,彭健使用张吉青手机打电话,随后以下楼买烟为由离开603室,当天办案单位通过技术手段抓获张吉青时,因暂时无法确定其在楼层具体位置,民警在安居园10号楼1单元门外待命守候约40分钟,直至确定位置抓获张吉青。

三、刑讯逼供:张吉青被违法监视居住 惨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2005年7月4日张吉青被监视居住,据张吉青回忆监视居住通知书记载监视居住地点是:XX宾馆(具体地点没看清,不让细看),而实际执行监视居住地点是办案单位留置室、办公室。张吉青在监视居住期间的9天9夜里,除了7月11日外出到犯罪第二、三现场,7月12日体检外,其余时间均在七中队办公室进行车轮审判。车轮审讯始于7月5日连续审了4天,每天超过20小时,审讯主要手段是拳打肚子、脚踹、用拖布把、扫帚把打后背、屁股、打耳光、上绳双臂缠白床单(怕勒出外伤)而后在白布外缠尼七绳,双臂交叉于后背,在公安的“帮助下”抬到几乎与肩膀平行,并绑定,在置留室手段更厉害,吊腊肉,即手腕缠白床单,铐手铐,白尼龙绳将手铐绑定在铁栏杆高位,双脚悬空并锁有十斤重脚镣。还有撞钟,在吊腊肉基础上用胶皮警棍打后背、肚子、屁股、腿等部位,审讯时还上过两次“夹棍,用竹筷夹手指,令人终生不忘的是坐在老虎凳上吊腊肉……

李耀辉律师表示,张吉青在侦查阶段不仅被监视居住违法,且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威逼利诱,张吉青在垂死挣扎之际屈打成招作出了唯一一份有罪供述,而所作口供也是根据办案人员编造合力而成,侦查机关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和破案立功的因素驱使下,拼凑了所谓张吉青的犯罪证据。

四、疑罪从有:被关6年不判不放为哪般 最终留有余地判死缓

    超期羁押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期羁押案件。张吉青从2005年7月3日被办案单位拘留羁押,到2011年1月被维持原判,期间竟经历了6年之久。在这6年的时间里,案件曾经历数次反复。2005年7月4日因涉嫌绑架罪被监视居住,7月12日被拘留,7月2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2005年9月29日案件于新华区检察院转至石家庄市检察院,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在2006年1月15日起诉到石家庄中院,一直到2011年1月最终维持死缓裁定,期间经历了三判死刑,三次发回重审,这导致案件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循环审理,多次裁判,张吉青被严重超期羁押长达六年之久。

原终审判决、裁定认为,张吉青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高某某,并将高某某杀害,且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吉青系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判处张吉青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吉青的代理律师李耀辉认为,本案在张吉青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死缓,又系累犯,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哪有不死之理?判决称“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到底是什么情况让犯有必死之罪的张吉青得以幸运存活?

五、悬疑待解:控方漏洞百出 证据迷雾重重

本案历次判决、裁定确定被害人死亡的证据是,张吉青租住楼房阳台门框上及提取手锯上检出被害人高某某的血迹;在张吉青租住平房厕所处提取带有被害人血迹尖刀;在厕所内提取到人骨和肉块;水渠中提取被害人所穿的一条女式七分裤;张吉青曾供述杀死了被害人。判决认定以上证据相互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确定被害人已死亡。

    但张吉青的代理律师李耀辉律师认为,以上证据表面看形成证据链条,但单个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矛盾重重,非法证据没有排除作为了定案根据,除了张吉青唯一一次有罪供述之外,均为间接证据,有的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有的未经辨认就作为证据使用,有的涉嫌办案单位证据造假,总之,本案控方漏洞百出,有罪证据体系无法建立,无法确定被害人已死,不能排除被害人高某某还存活的可能性,同时也不能排除本案另有真凶的重大合理怀疑。

犯罪现场存疑

本案认定犯罪第一现场安居园10—1—603为杀人肢解现场,但在案现有证据证明不了张吉青所住的安居园10-1-603室是杀人肢解的现场,若是杀人肢解尸体的现场,现场的墙面、地上及物品上必然会留有大量喷溅、滴落、漫洒血迹和残留的骨渣及肉渣,然而现场勘查笔录中仅仅反映出只发现数滴滴落、甩落“疑似血迹”,而且也没有鉴定确定这些“疑似的血迹”是血迹,也没有骨渣和肉渣之类的作案遗留物,不符合杀人后肢解尸体案件现场规律。

尖刀、锯弓、推拉门 谁不在场?

在案无任何物证证明张吉青杀死并肢解高某某事实,尖刀、锯弓和现场推拉门血迹只能证明客观存在,但难以证明系张吉青作案所留。根据刑事侦查理论和实践,在命案侦查中,证明既然行为人的直接证据是凶器和相关物体上的指纹、掌纹和足痕。如经检验提取的上述物与行为人一致,就能成为认定行为人作案的证据。如是张吉青实施杀人肢解尸体情况下沾有血迹的衣服。(张吉青在2005年7月4日,便被刑警队换下包括内裤、拖鞋、袜子在内的所有衣服),及住处的衣服被一并送检,均没有发现血迹;如果张吉青实施了杀人肢解尸体的行为,特别是刀上和据上必会留有张吉青的指纹和掌纹,可是卷宗证据和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此方面的描述。

可疑的8.9厘米人骨

作为认定被害人已死的关键证据之一,从第二犯罪现场陈章村平房厕所打捞的一根8.9厘米骨头,经公安部鉴定确定为人骨。但办案单位未对该所谓的人骨做DNA鉴定,无法确定该人骨就是被害人的,本案做法却十分荒唐,不仅该人骨作为了被害人的“死亡证明”,而且也成为张吉青杀害被害人的重要物证。

鉴定书载明:尸骨长骨骨干部分长8.9厘米。已软化,内外骨板结构已被腐蚀破坏,除骨密质中部,其余问他呈胶冻状。上面表述说明送检骨骼外部呈胶冻状。案发前粪坑是否被清淘并不清楚,如该骨确系从粪坑中提取,粪坑如未被清掏,就不能排除,人骨其他来源的存在。(厕所坑位于院墙外,村主干道北侧有冬天活煤泥用土取自麦地偶有人骨掉入,或小孩玩扔进去等诸多可能。)如未清掏,刑警如何在夹杂了卫生纸和其他杂物的粪坑中发现并认定胶冻8.9厘米长的小段骨骼(当时并不能称为骨骼因其表面呈胶冻状)与案件有关并提取。

办案单位对胶冻骨骼保管和送检没有任何说明,无法保证物证骨骼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没有被人调换,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对粪池的堪验无记载,没有骨骼提取记录,时隔三年2008年4月2日制作的补充物证提取登记表中也没有提取该骨骼的记载,加上骨骼呈胶冻状,在粪池内无法分辨,保管链条不风记录等综合分析,可以定此骨骼来源不明,办案单位涉嫌证据造假。

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认定送检骨骼为人类骨骼的结论,只证明是人类骨骼,未做出骨骼与被害人本人同一认定,此鉴定结果不具有唯一排他性,与案件特征事实无关联。

根据常识,人类全身骨骼大小共计208块,比8.9厘米骨骼大的有颅骨、骨盆、胸骨,此之耐腐的有表面有釉质保护的牙齿,这些都化没了,单只留存此一书长骨骨干,而且竟还能鉴定出骨板结构这种说法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化学常识和科学规律。

后经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惊现人骨来源不明,不排除办案单位造假。(略)

12000毫升硫酸是否能將被害人尸体溶解?

12000毫升硫酸来源于张吉青的有罪供述,但张吉青说该供述是办案人员编造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12000毫升硫酸存在,诸如硫酸是谁买的?在什么地方买的?什么时候购买的?等等问题均没有答案。即便12000毫升硫酸确实存在,此量能否将高某某溶的仅存一点骨头和碎肉,并没有相应侦查实验和鉴定说明,技术人员的口头回答说有可能,但并未确定,有可能就是还有不可能的存在。

12000毫升等于20瓶600毫升矿泉水当量约等于一脸盆当量,倒入两个桶每桶6000毫升,40X40桶中约4.5CM高,60X34桶中约6.5cm高,如此微量的硫酸对如此大量尸块,别说侵泡,只是刚好覆盖桶。如果说尸块会随着与硫酸接触会溶解下降(下沉),那么,据“物质不灭定论”尸块绝大部分转化为水,则硫酸被稀释。如果说微量浓硫酸也能溶解一些尸块,那随着硫酸被稀释,低浓度硫酸还能否将尸块持续溶解到只剩一节8.9厘米长骨骨干?此大小,长骨骨干不及颅骨、盆骨、髋骨、胸骨、脊椎等;论密度,长骨不及牙齿,颅骨,更何况牙齿表面有一层牙釉质保护层,而本案未见其它骨骼类留存,有违常理。

此外,长骨骨干,胳膊(肱骨、尺骨、桡骨)腿(股骨、胫骨、腓骨)以上6种骨骼各2节。按160CM身高比例来推算总长至少3.5米以上。为什么别的都化的了无踪迹,单只此一小节留存,却又无法验证DNA。无法与高某某骨骼作任何有价值鉴定?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此骨骼比其他众多骨骼含有耐腐蚀物质。所以,只有此一节骨骼和碎肉留存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科学规律。

两个铁桶和绞肉机是否是作案工具?

公安机关从证人张某某处提取的两只铁桶和绞肉机列入张吉青杀人的证据之一,但绞肉机上未检出任何与本案有关的痕迹,也无法证明铁桶是张吉青杀人溶尸的工具。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做了补充侦查,结论分别是:

    (1)硫酸对铁桶可能造成的腐蚀情况与扣押铁桶是否相符?

     结论:不确定。          

(2)张吉青所供述使用12000毫升硫酸对人体造成的腐蚀情况,能否将高彩虹溶化仅存一点骨头和碎肉?

结论:经与技术人员询问应该可能。

(3)高彩虹身高体重情况与张吉青所述使用桶的容积是否相适应? 

结论:技术人员无法给出肯定答复。

    (4)两个铁桶内是否有硫酸成分和人体物质?如果有,是何人的人体物质?      

     结论:两个铁桶内没有发现人体残留物。对是否有硫酸成分没有回答。

关于张吉青是否将被害人肢解后装入桶内溶解,李耀辉律师认为还存在以下疑点,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1.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铁桶是两个质量非常低,锈蚀严重的薄皮铁桶,如铁桶确系溶尸工具,在浓度硫酸侵蚀下必然会留下非常明显的腐蚀痕迹,并且,在“现场勘察笔录”第二现场西厕所南墙的地面上有一明显圆形印痕,公安未提取,未检测是什么物质形成。此印痕既书子连厕所粪池勘验都不记录的勘验笔录,依据指控可推理为,硫酸侵透或蚀透特通的后侵蚀地面形成,若此推理成立,铁桶必已被侵蚀溢漏,但根据张吉青所述其曾在办案单位会议室见过的扣押铁桶并未发现侵蚀痕迹,所以,扣押的铁桶不能认定为溶尸工具。

2.铁桶的容积是否能装下高某某身体。本案提取的分别是60(高)X34(直径);和40(高)X40(直径)的桶,高某某身高1.65米,腰围75CM,胸围90CM计算。量化一下:纯净水桶高40CM,直径约为32公分,普通搪瓷脸盆直径约40公分。按供述中:一个头、两个隔壁、一个躯干,腿先说两条,后白宗臣说行李箱内装不下又改为从膝盖处分开。这也是“大卸八块的来历”按比例划分胸部躯干约60(高)X90(胸围)CM能挤进60X30桶内吗?头一个50(高)X30(胸围)CM腿平均35(长)X35(围度)X4(条);胳膊:60(长)X20(围度)CM X2(条)。通过计算以非常明确40X40的桶装不下如此众多尸块,所以,根本不存在用桶溶尸问题。

3.本案认定张吉青把作案工具的铁桶让他人上门收购,然而张吉青是有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和经验,又所涉及的是命案,如果涉案铁桶和绞肉机是作案工具,张吉青会为不值钱的作案工具变卖而留下案件侦破线索,这是违反生活常识的。

柄单刃刀和纱布条两项验材来源不明 鉴定委托时间居然早于提取时间6天

    尖刀、手锯、白色纱布、门框血迹鉴定委托时间是2005年7月5日,而其中木柄单刃刀和纱布条提取自7月11日第二现场陈章村平房。以上两项验材委托时间早于物证提取时间6天,木柄单刃刀和白色纱布条来源不明。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送检材料来源不明白,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以上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女式七分裤未辨认

    办案单位在石津渠七中门口段提取的七分女裤未经辨认,作为证据使用。办案单位对此做出工作说明,由于时间原因仓库杂乱几次搬家,现在无法找到七分裤。作为有经验的侦查机关,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知情人员进行辨认,证人吕翠格证明见被害人出门时穿着一件七分裤,但办案单位没有及时找吕翠格进行辨认。此外,还有高的黄背心、内衣、鞋袜,总之高的衣服一件也没有找到。李耀辉律师表示,辨认活动没有进行的,辨认对象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该“七分裤”居然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另有真凶?

   中国式冤案得以平反无外乎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比如说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都是通过死者奇迹生还,或疑似真凶出现通过查找真凶来翻案的,而本案中,据张吉青所述另有真凶彭健存在,且本案也没有排除非彭健参与实施绑架杀人的可能,遗憾的是,办案机关只是对彭健的虚假身份证进行鉴别和查找,但没有再继续排查此人是否真实存在,张吉青再次陷入绝望之渊。

    办案单位在犯罪第一现场提取了彭健身份证原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张吉青所供述的彭健存在的客观性,但案卷内只有一份邯郸市公安局户政处身份证料证明:“经我处鉴别”彭健的居民身份证是假证,在我市人口信息系统中也未查出与“彭健”相符人员。该证明只证明身份证是伪造的,在系统中查不到与之身份相符的人。

另外,公安机关根据第一现场提取的户名为彭健的建设银行龙卡,在阳泉建设银行提取了有彭健签名的存款的凭条。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金融卡和柜台存取款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才能办理,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对身份证照片和办证人核对一致,才能给予办理。是否彭健本人开卡和存款,都会在填写的银行相关彭正上留下签名笔迹,监控录像中也必然会录下办理业务的客户人员影像。此签名和录像是证明彭健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公安机关提取的有彭健本人签字的存款凭条,是排查彭健是否存在的重要线索、证据。公安机关只要提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和对存款凭条上的签字进行文检鉴定,就可以证明或排除彭健是否存在。但公安机关未进行文检,未提取银行监控录像。卷宗内也未发现银行部门不能出具原始凭条和录像已删除无法提取的说明材料,未进行文检和提取监控录像,便排除不了彭健存在的真实性。

被害人父亲收到其女儿被绑架短信内容已明确收款人是彭健而不是张吉青。根据被害人父亲证言说,从6月28日中午一直到晚上,其女儿的手机一直发短信,其内容是让在30日中午12点之前把5万元钱汇到指定账号,不然就杀了其女儿。还说女儿现在在山西,账号是:4367420290172069798,开户人彭健。

该账号和持卡人姓名与公安机关在张吉青租住处提取的户名为彭健的建设银行龙卡账号一致。银行卡开户凭条来取到原件,未取到录像,无法证明此卡办理人,且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对身份证和办卡人核对一致才能输这一情况,说明银行卡的持有人即向高广播要钱的人,证明彭健人在安居园10-1-603出现过,此卡是彭健所留。

在案件侦查初期,张吉青已向办案人员提供彭建身体特征,但公安机关未进行调查核实。

办案人员在张吉青租住处提取的证明彭建存在的物品未进行调查核实。刑警队曾将从安居园10-1-603查出的物品让张吉青辨认。张吉青当即告诉办案人员,警校教材两本、彭建身份证、银行卡、警衔、警号齐全的警服一身、警用手铐、有彭建彩照的警官证,并说明据彭建说其有两次劳教,两次判刑,要求公安机关用身份证照片比对警官证照片同一认定,并上网查找,但公安机关未做任何调查即否认张吉青的说法。

    本案新收集到证人张某义的证言,证明彭建本人确实存在,张素义是张吉青与彭建在一起的直接见证人,其证言属直接证据,虽然张素义不能证明彭建参与本案,但确定了彭建的存在和张吉青的交往。

六、高墙似海 纠错难于上青天

    2011年张吉青案件被河北高院维持死缓,也正是因为该案疑点重重,高院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维持死缓,自此张吉青开始了漫长的监狱生活。10年来,张吉青父母在外奔走呼号,为其儿子伸冤,张吉青在狱中不认罪不减刑,认真研究法律,书写多份申诉材料,仅一份材料字数多达三万余字,其还曾主动禁闭一个月研究法律自书申诉材料,直到现在从未放弃申诉。家属先后聘请多名律师介入本案,最后请到北京律师申诉仍无济于事,向河北高院申诉,却被驳回申诉,一个明显的冤案就这样无情驳回置之不理,目前李耀辉律师、陈镜名律师接过申诉的接力棒,代理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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