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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我国婚姻法中有无自动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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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我国婚姻法中有无自动离婚的规定?

http://www.lawyer0311.com 2013-11-13 00:00 世纪方舟律师网 浏览次数:

王云龙律师:我国婚姻法中有无自动离婚的规定?

    网友提问:我和老公是2009年结婚的,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自从20102月份开始我们就开始分居,双方没有履行过夫妻义务,一直到现在有3年多了,听说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的,请问律师是这样的吗?

    律师解答:你所述情形,不可自动离婚,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如此情形自动离婚的依据。婚姻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婚姻关系自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夫妻关系终止。另外,夫妻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自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生效。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可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且该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导致夫妻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及上述所列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可以依据该情形,依法判决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及上述所列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不成的,仍应去法院起诉离婚。

3夫妻一方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导致夫妻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律师提醒】夫妻一方死亡的,其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亦不承担民事义务,故此,婚姻关系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律师提醒】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的,夫妻关系不一定就自行回复,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第二、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若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的终止分为三种情形,即第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第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可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且该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导致夫妻关系终止第三、夫妻一方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导致夫妻关系终止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电话1583067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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